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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隽是秦明歌的直系师兄。彼时秦明歌入读法学院,大三的许隽很快受她吸引:颜色好,聪明内秀,却不咄咄逼人。
秦明歌一度也对他有好感,但最终认为他们并不合适:师兄家中贫寒,对金钱、前途有着极度克制的自尊和极为迫切的*,两者糅合在一起,使得他浑身似一把重重布匹也裹不住的尖刀——她的庭训教她从容,而他总是叫她不安。
后来就读同一所大学金融系的高中同学为她介绍张嘉永,后者对她倾心并发起追求攻势。当时的许隽正在焦头烂额地准备毕业答辩、找工作,等他得闲,一切已经尘埃落定。
“你不选我没关系,”彼时许隽对秦明歌说,“但是张嘉永也不是上选,他并非内心足够坚定的人。”
“这需要一点年纪和许多经历才能做到。”秦明歌这样回答,“现在的我,配现在的他,刚刚好。”
然后许隽毕业,进入律师事务所,很快在一众助理律师中脱颖而出,两年的实习期届满,他转正后第一时间独立办案——案源相当不少,连秦明歌毕业后有幸跟随徐大状做助理,也有赖他引荐。
许隽在律师界很是风光了几年,他的众多当事人中不乏本市的大鳄——其中一位史达鼎鼎有名,此人放高利贷,手下养了一班人,既包括开皮包公司便于洗、钱的众多马仔,也包括为其业务打擦边球保驾护航的律师。许隽是其中一位。他从史达律师班底中最不起眼的小状做起,以其胆识、专业能力,很快崛起为史达倚赖的重将。
众所周知,民间高利贷是可以比肩贩/毒、贩卖军/火的暴利行业。许隽以其剑走偏锋,很快实现他名利双收的理想——只是此时史达有一笔巨款不仅涉及民事纠纷,还涉入刑事犯罪,许隽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,仍然走他的偏锋——可惜此次注定铩羽而归——他被检方控告犯有律师伪证罪。
许隽的才华毋庸置疑,欣赏他的前辈、老师不在少数。他被拘留入狱后,秦明歌连同众人一起为他奔走,最后他们共同的刑法学老师秦广征教授亲自担任他的辩护律师,针对许隽的审判最终以证据不足、无罪释放告终。
但是经此一事,许隽的律师职业生涯也就此戛然而止。
许隽却像打通了通向另外一个世界的路——他不知如何与史达达成了某种协议,居然从史达手中分了一杯羹,像模像样地也做起了“民间借贷业务”(其本人语)。当然,明面上他经营着集餐饮、休闲一体的连锁会所。
许隽创业之初,秦明歌还曾出借资金——如果我们纵观时间的长河及整个事件,就会发现,所有的事情,都自有因果——当年秦明歌借给许隽的钱,正是她和张嘉永投资回笼打算归还给父母的资金。正是因为这次出借行为,导致秦明歌只能分多次、且漫长地偿还父母的借款,也因此在她主张小别墅是父母出资购买并系对她个人的赠与时,张嘉永予以反驳却提不出相反的证据证明。
从以上秦明歌和许隽的相识、交往史,可以看出,两人的关系、感情相当深厚,张妈辱骂秦明歌“不守妇道”所指向的对象也正是许隽——也许这也是张嘉永暗自忌讳的吧。之所以说是“暗自”,是因为明面上张嘉永与许隽也相交颇深。
这又要从张嘉永的工作说起。张嘉永所在的公司两年前成功上市。上市前后张嘉永都是公司财务部的一把手,财务工作有许多无法赘述之处,其中一项,是跟各银行负责人接洽商谈贷款,而贷款归还期限届满时公司的资金也许并没有及时回笼,此时就需要借助民间资本——讲白了就是先借高/利/贷把银行贷款先还上,然后利用良好的信用记录和公司的固定资产再贷款,等贷款发放后,或者公司资金回笼后,再第一时间把高/利/贷还上。
张嘉永的工作决定他得去找钱,许隽的生意决定他需要业务,他们俩互为供需关系,何况中间还有一个秦明歌。于是张嘉永对他负责筹措的款项部分,渐渐地都找许隽解决——哪怕扣掉许隽给他的回扣,许隽的借款的整体利率仍然低于其他债权人要求的利率,张嘉永完全可以向老板交代。
不管是工作所需的借贷,还是私人索取的回扣,都意味着,张嘉永和许隽之间有多笔资金往来。
许隽把秦明歌所要求的银行流水都打了出来,有他名下的,也有他员工名下的,“这些都是转款到张嘉永名下账户的记录,总额大概300多万。”
秦明歌头也不抬地翻看流水单,“嗯,那我们做一张500万的借条吧。”
“妹子,”饶是以许隽的城府都微微吃了一惊,“你对张嘉永,真是赶尽杀绝啊。”
“并不,也许他以后吃不起燕窝鱼翅了,但吃快餐的钱我还是给他留了的。”
对秦明歌和许隽这样深谙规则的人来说,如何使证据和说辞之间严丝合缝并非难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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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嘉永很快应召,到法院领了传票和起诉状副本等相关应诉材料。
“我是案子的主办法官,我姓汤。”接待他的法官说道,“举证期限30天,如有证据请于期限内提交。请在15天答辩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——如果你有调解的意愿,可以随时电话我,传票上有我的办公电话。”
彭旭东很快得知他被起诉的事,亲切过问,“咱们公司不是请了法律顾问么?程律师是一位资深大状,你也不用那么麻烦再跑去外地请律师,请他就行了。”
案子如期开庭。
汤法官:“下面又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、事实及理由。”
许隽:“请求:1、判令被告张嘉永、秦明歌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00万元及支付利息(利息从2012年10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);2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”
“事实及理由如下: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,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。2011年6月16日,被告张嘉永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,原告出于友谊,同意其请求,并通过员工项峰银行转账方式向其转款50万元,现金交付50万元,被告张嘉永向原告出具了100万元的借条,借条上约定借期6个月,按月息2分计息。后被告张嘉永又于2011年8月11日,再次向原告借200万元,原告出于信任,再次同意借款并通过银行向其转账110万元,分别于8月12日现金交付50万,于8月13日交付现金交付40万元,被告张嘉永于8月1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,借条上写明其收到借款200万元,款按月息2分计息,于2011年12月16日前还款。”
“2011年10月19日,原告收到被告张嘉永通过银行转账的14万元利息。10月21日,被告张嘉永又向一个借款200万元,称其在投资房地产项目,利润丰厚,只是所需资金巨大,需投入更多资金,并主动提出所有借款利息增加到月息3分,且其承诺三笔借款一定统一于半年内归还。原告为彼此的友谊,也为高额的利息打动,同意借款,双方为此签订总的借款协议,协议写明:乙方(被告张嘉永)向甲方(原告)借款500万元,借款期限从2011年10月21日至2012年4月21日,借款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。协议签订后,原告依约向被告张嘉永转账150万元,现金交付50万元。”
“但被告此后并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利息,原告出于友情,只在电话中提醒了一下,被告总是称很快就给,但直至借款期限届满,被告仍未依约支付利息,也未按期归还借款,经原告几次催讨,也屡屡寻找借口推诿,至今拒不还款。”
“原告认为,被告张嘉永借款逾期未还,已经构成违约,应当偿还原告借款及支付利息,因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标准过高,原告酌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率,以600万元为本金,从2011年10月21日起按计算至2012年4月21日;同时因被告构成违约,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,因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,应当参照借款利息的标准,即逾期利息应以600万元为本金,从2012年4月22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。”
“因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张嘉永与被告秦明歌婚姻存续期间,原告认为,二被告应当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。”
汤法官:“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。”
张嘉永铁青着脸:“……”
代理人程律师:“被答辩人在诉状上所诉均不属实,答辩人的账户虽与被答辩人的账户有多笔资金往来,但并非借款。被答辩人没有向答辩人借过钱。请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。”
张嘉永:“他这是污蔑!虚假诉讼!”
秦明歌:“我对上述借款毫不知情,被告张嘉永也未将该款项用于家庭生活。我现在已经跟他离婚,不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。”